残奥委函〔20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体育协会(残奥委员会)、聋人体育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体育协会:
为规范全国残疾人体育赛事分级工作秩序,提高分级工作质量,维护我国残疾人体育公平、公正,经中国残联领导批准,现将全国残疾人体育赛事分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残奥委员会 中国聋人体育协会
2018年5月29日
抄送:中国残疾人体育运动管理中心
全国残疾人体育赛事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国残疾人体育赛事分级管理工作,参照国际残疾人体育组织分级工作规定,结合《全国残疾人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举办的全国性残疾人体育赛事。
第三条 中国残奥委员会、中国聋人体育协会授权中国残疾人体育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体管中心”)负责统筹全国残疾人体育分级业务、技术和信息管理工作;各省区市残疾人体育协会按本办法及竞赛相关规定,落实完成所注册运动员参加全国赛事的分级工作。
第二章 分级资格和信息
第四条 按照全国性残疾人体育赛事规程规定,完成相关注册、审核、报名。参加全国残疾人体育赛事,应按要求填报级别。
(一)参加过国际赛事的运动员,以其当前国际级别和状态填报报名级别。
(二)仅参加过国内赛事的运动员,以其最近一次全国赛事确定的级别和状态填报报名级别。
(三)从未参加过全国赛事的运动员,按照其实际功能填写报名级别。
参赛单位应按赛事报名表规定如实填报级别。体管中心在信息审核时,对未按规定填写报名级别的报名表,退回运动员注册单位限时重报;或由体管中心按照运动员最近一次参加赛事时获得的级别进行公示,以此公示级别为准安排运动员参赛项目。
第五条 体管中心于赛前公示所有需分级和免分级运动员名单及分级信息,公布分级时间和要求。各参赛单位应积极配合。
(一)认真核对公示内容,如有异议,须在限定时间内以公函形式向体管中心提交复核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二)需分级运动员须按照赛事要求,规范准备分级材料,按要求的时间、地点参加分级,否则相关后果由各参赛单位承担。
(三)由中国残联委托自主组团或自行组团参加国际赛事并进行分级,在赛事结束后一周内,向体管中心报备分级结果和相关证明材料,未报备上述材料的运动员分级信息仍按国内已获级别参赛或安排国内比赛分级。
第六条 有以下情况的参赛报名人员,不得参加分级
(一)曾在国际或全国赛事分级中被确认不符合该项目最低参赛标准者,且国际组织没有修改相关分级标准的。
(二)曾在国际或全国赛事分级中弄虚作假,失去分级资格者。
第七条 国内免分级运动员若残疾情况确有变化,与现级别标准有较大出入,运动员的注册单位需在赛事开始前20个工作日提出书申请,并附相关医学材料,经体管中心组织审核通过后,安排其参加分级。赛事期间不接受免分级运动员的重新分级申请。
已获得国际级别的运动员,若残疾情况确有变化,由其注册单位按照国际组织要求的时间,提前20个工作日递交书面申请和医学材料,经体管中心组织审核后,方可向国际组织申请重新分级。
第八条 当分级规则发生改变时,规则变化涉及的所有报名运动员需重新分级。
第九条 运动员参加国内赛事分级,需在分级时携带相关医学材料。如果运动员没有提交足够有效的医学材料而影响对运动员的准确评估,分级小组可暂停分级,要求该运动员限时补交材料。如运动员未能在限定的时间内提交所需医学材料,分级小组可终止分级评估。
第十条 多重残疾运动员级别的选择。符合多种残疾类别最低标准的运动员,或既符合项目坐姿又符合站姿比赛最低标准的多重残疾运动员,在第一次参加全国赛事时,必须选定其中一种残疾类别或比赛姿势参赛;如需更改,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该运动员的注册单位可在下一次该项目全国赛事报名时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二)每个运动员只允许提出一次残疾类别或比赛姿势的更改。
(三)全国残疾人运动会赛事期间不予安排变更残疾类别的分级。
第三章 赛时分级程序
第十一条 运动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分级,携带必要的医学资料、身份证件,按规定着装、部分项目须按要求携带个人参赛器材。
运动员未达到上述要求,经提示后未能及时改正者,将视为放弃本次比赛分级的资格。
第十二条 分级过程中,运动员应积极配合分级工作,真实展现运动能力。根据项目特点,分级小组可对分级过程进行录像,录像仅限分级评估使用;赛事结束后,分级录像交体管中心封存备查。
第十三条 出现分级结果“不合格”(NE)的情况,将再次安排进行分级复核,该结果为最终分级结果。
第十四条 赛场观察
(一)所有肢体残疾和智力残疾运动员,均需接受赛场观察。未能完成赛场观察的运动员则视为未完成分级,不能确定任何级别和级别状态。
(二)对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运动员不设赛场观察,所有分级过程在分级评估阶段完成。
(三)所有集体项目的预赛阶段,各队均须安排需赛场观察的运动员上场比赛,直至分级小组认为已展现其运动能力方可替换。否则,运动员将被取消级别。
(四)对于在赛场观察阶段变更级别的运动员,其所属参赛单位须按变更后的级别重新报项参加未赛项目。
(五)参加国内分级的运动员参赛级别以赛时分级委员会最终公布的级别为准。
第四章 分级申诉规定
第十五条 参赛单位对“不合格”(NE)以外的分级结果有异议,可提出申诉,填写申诉表,提交分级委员会。分级委员会依程序处理,并将申诉最终结果通知相关单位。
第十六条 如当次赛事仅设一个分级小组,申诉将安排在下次该项目全国比赛期间处理,运动员级别不变,级别状态变为“观察”(R)。
第十七条 申诉的权利和要求
(一)在比赛的任何阶段,分级委员会均可对已有的国内分级结果提出申诉。
(二)赛前分级阶段和赛场观察阶段,各代表队均可对本队和非本队级别状态为“国内观察”(NR)的运动员提出申诉。
(三)免分级运动员和本次赛会级别状态为“国内确认”(NC)的运动员,不接受各参赛单位的申诉。
(四)赛会期间,按照程序在分级规则和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对每名运动员的分级申诉仅限一次。
(五)申诉应填写分级申诉表,写明申诉的医学和功能表现等理由,由领队签字提交项目分级委员会;被受理的申诉,须交纳申诉费,胜诉退回,败诉不退。
(六)赛前分级阶段申诉,应在分级结果公布后1小时内提出;赛场观察阶段申诉,应在该运动员首次出场的比赛结束后15分钟内提出。
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分级仅设赛前申诉。
(七)分级委员会对运动员级别申诉所做出的决定为最终意见。
第五章 教育和违规处罚
第十八条 各参赛单位应加强对所辖人员分级的赛风赛纪管理。若分级小组认定运动员未展现其真实能力水平,或蓄意误报相关信息,第一次发现时对运动员给予警告,第二次发现时则取消运动员本次赛事分级资格,分级委员会上报主办单位,将运动员列为终身不能参加全国残疾人体育赛事名单,并给予其教练员年限不等直至终身禁止参加全国残疾人体育赛事的处分。
第十九条 各参赛单位应教育运动员、教练员及相关人员尊重分级员,配合分级工作。若出现扰乱正常分级工作秩序,不尊重分级员等现象,视情节给予其所属代表队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当次赛事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评选资格等处罚。
同一参赛单位在一个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周期内被处罚累计三次(含)以上,将取消其在当届全国残疾人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评选资格。
相关当事人的处罚参照第十八条。
第二十条 分级员的违规处罚依照《全国残疾人体育分级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分级委员会无法处理的非分级的仲裁事件,由分级委员会提出,交由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意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将在比赛前另行通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29日起施行。本办法由体管中心负责具体解释。
发布者:中国残疾人体育运动管理中心